(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fā)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總體要求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nèi)法規(guī) 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nèi)法規(guī),是管黨治黨的總規(guī)矩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ㄒ唬﹫猿贮h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 ?div id="jfovm50" class="index-wrap">。ǘh紀面前一律平等 ?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ㄈ嵤虑笫恰h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 ?div id="jpandex" class="focus-wrap mb20 cf">。ㄎ澹颓氨押蟆⒅尾【热?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第五條 深化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經(jīng)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nèi)法規(guī)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jīng)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nèi)職務;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nèi)、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nèi),不得在黨內(nèi)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nèi)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nèi)職務。對于在黨內(nèi)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 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四條 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六條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ǘ┰诮M織談話函詢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ㄋ模┲鲃油旎負p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內(nèi)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第十八條 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 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 (四)違紀受處分后,又被發(fā)現(xiàn)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第二十一條 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nèi)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zhí)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第二十二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nèi),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nèi),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 加重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shù)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 對于經(jīng)濟方面共同違紀的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貪污賄賂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 違反國家財經(jīng)紀律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 第三十二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黨員犯罪 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